保辜词语解释
保辜古代刑律规定,凡打人致伤,官府视情节立下期限,责令被告为伤者治疗。如伤者在期限内因伤致死,以死罪论;不死,以伤人论。叫做保辜。
▶《急就篇》卷四:“疻痏保辜謕唿号。”
▶颜师古注:“保辜者,各随其状轻重,令殴者以日数保之,限内致死,则坐重辜也。”
▶元·孙仲章《勘头巾》第一摺:“你道我家狗咬着你,众街坊试看咱。若是我家狗咬他,我便写与你保辜文书;若不曾咬着,你便陪我缸来。”
▶清·梁章鉅《归田琐记•被殴伤风方》:“纪文达师又曰:‘凡被殴后以伤风致死者,在保辜限内,于律不能不拟抵。’”参阅《唐律疏义•斗讼•保辜》。
保辜造句
- 论唐代保辜制度的完善及其立法借鉴
- 辜松圃等为保辜家绣庄名誉只得舍图。
- 这种制度称为保辜,所定期限称为辜限。
- 清律保辜期限条注:“保,养也;辜,罪也。
- 也有保辜制度。
- ?察斗殴日月在保辜限外,诘曰:“伤重何不医?
- 本文分三个部分对唐代保辜制度做了详细的研究。
- 摘要保辜制度是中国传统法律中一项独特的法律制度。
- ”由上可见,保辜制度实际上就是解决刑事因果关系问题。
- ”保辜制度经历朝历代发展逐步完备,并为后代刑律所沿袭。
- ”刘员外浑家抓住话柄,向王小二要一纸百日生死保辜文书。
- 保辜谓殴伤人未至死,当官立限以保之,保人之伤,正所以保己之罪也。
- 据史书记载,保辜制度始创于公元前11世纪至公元前841年间的西周成、康年代。
- ”东汉何休注云:“古者保辜,辜内当以轼君论者之,辜外当以伤君论之。
- 西汉初年规定保辜的时限是二十天,这是现存最早关于“保辜”的法律条文。
- 《元典章?刑部六?保辜》:“本路官吏即非创立衙门,凡诉殴伤,自有定例。
- 后来对方在保辜时限到达的那一天死亡,当地县衙门就以杀人罪判决,判处马麟死刑。
- 清律“保辜限期”条辑注:“残疾者不全之谓,如手折一指尚能持物,但亏损不完也。
- 而保辜制度的实施对人际关系修复的效果对我们今天的立法思维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 唐代确定保辜期限,用以判明伤人者的刑事责任,尽管不够科学,但较之以往却是一个进步。
保开头的词语: 保状 保山市 保险盒 保险锁 保者 保光 保壁 保就 保亲 保勘 保境 保邻 保价 保奬 保健功 保不全 保白 保斗 保单 保国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