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役流词语解释
加役流唐刑律名。谓于流放的本刑外,加罚劳役。
▶《唐律疏议•名例•应议请减》:“加役流者,旧是死刑,武德年中改为断趾。国家惟刑是恤,恩弘博爱,以刑者不可复属,死者务欲生之,情轸向隅,恩覃祝网,以贞观六年奉制改为加役流。”
▶宋·叶梦得《石林燕语》卷二:“前世常患加役流法太重,官有监驱之劳,而配隶者有道路奔亡困踣之患。”
加役流造句
- 其中加役流则脊杖二十,就地配役三年。
- ,武德中改为断趾,贞观六年改为加役流”。
- 无禄人受财不枉法减一等处刑,四十匹加役流。
- ”按唐律规定,加役流属严重流刑“五流”之一。
- ”潭州奏强盗罪不至死应配者坐加役流,有旨具议。
- 犯罪应处以加役流者,即使八议者也不得减赎依法除名配流。
- 《唐律》职制篇规定,即使不枉法,赃满30匹也处仅于死刑的加役流。
- 《唐律》职制篇规定,即使不枉法,赃满30匹也处仅次于死刑的加役流。
- 唐律“监主受财不枉法”条规定,赃一尺杖九十,每二匹加一等,三十匹加役流。
- 如96级学生李文凯的毕业论文《宋代加役流法新探》在《中国史研究》2001年第1期发表。
- 《唐律》贼盗篇对一般窃盗罪也严格规定,不得财者笞五十,得财者至50匹处加役流刑。
- 如增设加役流,缩小连坐处死的范围,确定了五刑、十恶、八议以及类推等原则与制度。
- 《唐律》贼盗篇对一般窃盗罪也严格规定,不得财者笞五十,得财者至五十匹处加役流刑。
- 他所指导的李文凯同学撰写的《宋代加役流法新探》一文已发表在2002年第1期的《中国史研究》杂志上。
- 《唐律疏议?名例》及《唐六典》均说高祖武德年间曾改旧律中部分死刑为断右趾,至太宗贞观六年(632年)认为斩趾峻酷,而重新改为加役流。
- 《宋史?刑法志》称:“凡流刑四:加役流,脊杖二十,配役三年;流三千里,脊杖二十;二千五百里,脊杖十八;二千里,脊杖十七,并配役一年。
- 唐律“窃盗”条规定,凡已实施窃盗行为而不得财物的,笞五十;已得财物一尺的,杖六十;每一匹加一等,五匹徒一年;每五匹加一等,五十匹加役流。
- 《旧唐书?刑法志》却说死刑改为断趾及断趾改为加役流均是太宗时期之事:“及太宗即位,……于是议绞刑之属五十条,免死罪,断其右趾,太宗寻又愍其受刑之苦……于是又除断趾法,改为加役流三千里,居作二年。
- 宋代杖刑的特点是广泛用它作为附加刑,流刑、徒刑甚至杖刑、笞刑都加杖《宋史?刑法志》称:“凡流刑四:加役流,脊杖二十,配役三年;流三千里,脊杖二十;二千五百里,脊杖十八;二千里,脊杖十七,并配役一年。
- 《贞观律》对《武德律》的改动包括:第一,废除斩趾酷刑,增设加役流;第二,大大减少了旧律中重刑条款的数量;第三,缩小了族刑、连坐的范围;第四,确立了五刑、十恶、八议、请、减、赎、当、免及化外人有犯、类推、死刑复奏等基本原则和制度。
加开头的词语: 加役流 加年 加油站 加冠 加班 加剧 加持 加以 加盟 加工 加强 加油 加冕
流结尾的词语: 加役流 浃背汗流 疾流 急流 激流 击楫中流 积流 饥流 火流 溃流 会流 汇流 回流 洄流 皇流 荒流 换流 澴流 圜流 环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