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泊所词语解释
河泊所元代在建康、安庆、池州等处设置的掌收鱼税的官署。
▶明代广为设置,洪武十五年,全国有河泊所二百五十二处。
▶清代只在广东设河泊所官二人。
▶《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七一回:“原来这河泊所是广东独有的官,虽是个从九、未入,他那进款可了不得。”
河泊所网络解释
古代掌收魚稅的官署。元代始於建康、安慶、池州等處設置,至明代廣為設置,洪武十五年,全國共有河泊所二百五十二處。明史.卷七十五.職官志四:「河泊所官,掌收魚稅。」
河泊所造句
- 此外,各地还设河泊所征收鱼课。
- 按:河泊所吾皖亦有之,属无为州。
- 左卫为护卫,又准与南昌河泊所一处”。
- 清代仅广东省河泊所置二人,官秩未入流。
- 卒后葬于雉城东河泊所,王世贞撰墓志铭。
- 婚姻亦略,与下户相通,但其籍则系河泊所。
- 位于湄洲湾鲤鱼岛内侧,明代在此置河泊所。
- 明洪武十四年(1381)安吉县在梅溪设立河泊所。
- 入明,临平设税课局、河泊所,以征榷往来之商税。
- 洪武初年,大通设巡检司、河泊所、驿运站等机构。
- 末入流??(文)京、外县典吏,驿丞,河泊所所官。
- 辖仙鹤村、甸心村、河泊所村、大河尾村4个村民小组。
- 洪武十四年,朝廷于此设“东陇河泊所”,征收渔税。
- 《蕉轩随录》卷六:广东番禺县有河泊所,所官一员。
- 永乐九年(1411),河泊大使李和再次重修河泊所。
- 17.洪武十年(1377),归善县就在白鹤峰下设河泊所管理蛋民。
- 正统六年(1111年),撤销水口河泊所,?民归并下六都编户。
- 乾隆七年(1742)《武清县志》中载:韩家树河泊所,(已)废。
- 雍正七年(1729),樟林的东陇河泊所撤裁,改设樟林镇巡检司。
- 河泊所村隶属于上蒜乡河泊村委会,辖5个村民小组,属于坝区。
河开头的词语: 河侯 河员 河淤 河祗脯 河漳 河冀 河政 河防 河堑 河务 河仓 河上 河原 河雒 河埽 河尾 河精 河吞大 河港 河隍
所结尾的词语: 期集所 火所 讳所 会所 画所 恒所 河泊所 何所 行在所 过所 广州农民运动讲习所 观察所 关所 官所 拘押所 拘留所 公共厕所 公所 公共场所 宫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