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巡院词语解释
警巡院官署名。职掌平理狱讼及警巡检稽之事。
▶辽代始置于京师,金·元因之。
▶《金史•百官志三》:“诸京警巡院,使一员,正六品,掌平理狱讼、警察别部,总判院事。副一员,从七品,掌警巡之事。”
▶元·杜仁杰《耍孩儿•喻情》曲:“警巡院倒了墙--贼见贼。”
▶《续文献通考•职官九》:“辽南面五京警巡院,官有警巡使、副使……元左右警巡二院,官有达噜噶齐使、副使、判官各一人,典史各三人。”
警巡院造句
- 至元六年(1269)省警巡院入县。
- 辽始置五京警巡院,有使及副使。
- 太祖七年(1212)置警巡院。
- 录事司:初置警巡院,至元二年(1265)改置录事司。
- 警巡院判,除县尹,又除大兴府判,次除知和州。
- 录事司:初为警巡院,至元十四年(1277)改置录事司。
- 贾仲明吊词曰:“警巡院职转知州,关叟相亲为故友。
- 。左右两院分领新城五十坊,南城警巡院管理南城坊。
- 文昭孙?诋廷实为奴,及妄诉殴詈,警巡院鞫对无状,法当诉本贯。
- 1153年(贞元元年)改称为北京路,设置有留守司、都转运司、警巡院等宫署。
- 路兵马都指挥使,分南北二司,掌京城警备事务,另有左、右警巡院掌民事及供需。
- 所属有大都路兵马都指挥使司、司狱司、左右警巡院、大都警巡院、大都路提举学校所。
- 大奉国臣者,辽阳人,永宁太后族人,先为东京警巡院使,以赃免去,欲因太后求见,海陵不许。
- 元置大都左、右警巡院及上都(今内蒙古多伦西北)警巡院,各置达鲁花赤、使及副使、判官等官。
- 诏自大定十一年十一月郊祀赦后,尚书省、御史台、户部、转运司、警巡院多支俸粟折钱,皆追还之。
- ,上谕尚书省,遣官诣各路通检民力,命户部尚书贾执刚与汝砺先推排在都两警巡院,令诸路所差官视以为法焉。
- 金朝廷在中都地区,另设立有与大兴府平行的若干专门机构,如司法机构中都路按察司、警察机构中都警巡院、经济管理机构中都都转运司等。
- 大都则设左、右警巡院,“分领坊民事”,下设四隅,辖五十坊;南城区居民区划分为六十二坊,后添设南城巡院管辖①(大同路、辽阳县元初均设警巡院,改置路所后废罢)。
- 明裁省警巡院并入兵马司,增置中、东、西三城,置中、东、西、南、北五城兵马指挥司,各置指挥、副指挥,画境分领京城内外,掌维持京城治安,疏理街道沟渠及囚犯、火禁等事。
警开头的词语: 警巡院 警卫 警闻 警遒 警敏 警丽 警种 警颖 警迈 警露 警犬 警戒线 警策辞 警察局 警拔 警慎 警炼 警卫员 警司 警楼
院结尾的词语: 警巡院 经院 进奏院 锦院 禁院 节院 椒殿院 椒兰院 教养院 讲院 检察院 简鼓院 监院 家院 计院 妓院 纪纲院 济贫院 棘院 棘围锁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