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只眼看过年

这些年,“年”味真是越来越淡了—赴不完的饭局,送不完的礼品,年复一年的春节联欢晚会越来越像鸡肋——食之无味,弃之可惜。当然啦,我们可以找到足够多的替代品,比如说网络,比如说电视,比如说睡觉……

有社会的安定与文明;只有对违法犯罪者严惩不贷,才能使守法者安居乐业。

多年来,我国高度重视法制建设,中央和地方立法之多,平均几天就有一部,这是非常令人欣喜和欣慰的。但也不可不注意到,我们有些地方在有些事情上,无论立法与司法,还远远不够严厉,致使法治很难形成应有的威慑力。以商品的明码标价而论,虽然也有这方面的要求与规定,但又有多少人严守此规定?违者有谁被重罚过?上海反暴利闹得轰轰烈烈,可日前看到公布反暴利的罚款,总数也不过几十万元而已。或许是无暴利可反所致吧,倘是如此,那自然幸莫大焉。当然,相对于拐卖妇女儿童、走私贩私、贩毒吸毒、卖淫缥娟、贪污受贿、制售假货等严重犯罪问题,商品是否明码标价,尚属“小事”,不提也罢。不久前中央电视台憔点访淤节目披露:西安有人假办所谓“综合大学”,骗钱上百万元,数百名受骗学子云集西安无着无落。“访谈”表明,此骗局涉及不少为骗子提供种种方便的正牌大学、广告公司以及刊发不法广告的官方报社等等。令人困惑的是,这么大的骗案,却居然很少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汉书》曾云“狱者万民之命,所以禁暴止邪,养育群生也”。

“法者禁于已然之后。”法律关系万民性命,其重要功能,在于禁止暴力与邪恶,使天下百姓得以平安生息。法律只有使人慑于严酷而能警戒于卒后,其作用才能够充分显现。这些古训,都说明了法不严厉,则难以抑恶安良。过去有句话说的是:“对坏人的仁慈,就是对人民的残忍。”或曰:我们要向文明社会迈进,法律不宜过分严峻,应以教育感化、治病救人为要。此说自然不无道理,但教育感化难以“治病”时,严厉惩治则不可或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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