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分田词语解释
职分田(职分田,职分田)
古代按品级授予官吏作俸禄的公田。
▶北魏·太和九年(公元485年)均田,地方官吏也按级分给公田,为授职分田之始。
▶隋时已有职分田之称,以后歷代相沿,唯授田数量各有增减。职分田于解任时移交后任,不得买卖。官吏受田佃给农民耕种,收取地租。
▶明以后废除,但仍有养廉田、庄田等名目。
▶《隋书•食货志》:“京官又给职分田,一品者给田五顷,每品以五十亩为差,至五品,则为田三顷,六品二顷五十亩。其下每品以五十亩为差,至九品为一顷。外官亦各有职分田。又给公廨田,以供公用。”亦省称“职田”。
▶唐·白居易《议百官职田策》:“臣伏以职田者,职既不同,田亦异数。”
▶宋·王安石《户部郎中赠谏议大夫曾公墓志铭》:“扬州守职田,岁常得千斛,然遣吏督贫民耕,民苦之,公不使耕。”
▶宋·高承《事物纪原•利源调度•职田》:“《孟子》曰:‘卿已下必有圭田。’《礼•王制》曰:‘圭田无征。’《周官》亦有大夫之采地。此职田之起也。
▶晋有刍藁之田,后魏给公田,北齐自一品已下各有差。
▶武德元年十二月制外官各给职分田,则职田之名,唐始有之也。”
职分田造句
- 官品从七位上,俸禄为职分田3町。
- 官品正七位下,俸禄为职分田4町。
- 领取的俸禄包括禄米、俸钱和职分田等。
- 县有职分田,而牛与种皆假于民,若讷独废不耕。
- 施行于西晋至明初,其间亦曾称为菜田、禄田、职公田、职分田等。
- 唐代武德元年(618)诏令内外官各给职分田,数量亦以秩品高下为差。
- 均田制范围的露田(正田、口分田)、职分田、公廨田等,属国家所有。
- 职分田一般按每亩收六升的租率出佃,所谓“依品而授地,计田而出租”。
- 陈?认为自己的职分田收入颇丰,只取其中一部分作为生活费用,其余充公。
- 的《问议百官职田》看,唐代官员从政府那里所得土地收入主要还是靠职分田。
- 时越州守阙,寇准曰:“越州有职分田,岁入且厚,今争者颇众,非廉士莫可予。
- 在均田制度下,唐代职事官、散官、封爵、勋官等均可按品级受职分田和永业田。
- 有位、有职、有功者,按位的高低,功的大小,班给相应的位田、职分田、功田等。
- 唐代官员俸禄有岁禄、月俸、职分田构成,实行实物、货币和土地并行的俸禄制度。
- 隋给职分田,一品五顷,至五品则为三顷,其下每品以五十亩为差,至九品为一顷。
- 据《新唐书食货志五》载,一品有职分田12顷,二品10顷,递至九品2顷,皆给百里内之地。
- 公元594年(开皇十四年)又规定:京官、外官均给职分田,收入作为俸禄,以减轻国家负担。
- 在职官有多少不等的职分田,田租补充俸禄,离任移交,各级官府也有多少不等的公廨田,田租作办公费用。
- 此外,官员从一品到九品,可以分到一到五顷数量不等的职分田,以此作为俸禄,等以后不做官了上交国家。
- 在职官依照内外官品和职务性质的不同,有八十亩至十二顷的职分田,以其地租充作俸禄的一部分,离职时须移交后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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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结尾的词语: 职分田 职田 纸田 治田 制田 渠田 砠田 僦田 就田 敬田 井邑田 井田 金田 解甲归田 江田 架田 寄田 祭田 藉田 耤田